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煤礦采掘工作面遇斷層等構造帶的安全防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等法規、標準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煤礦采掘工作面遇斷層等構造帶時的安全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斷層等構造帶,是指斷層、陷落柱、褶曲、古河床沖刷、巖漿巖侵入、煤層分叉合并,以及由此引發的圍巖破碎、頂板淋水、應力集中等特殊區域。
第四條 遇斷層等構造帶應堅持“超前探查、科學研判、綜合治理、安全采掘”的原則,嚴格落實斷層等構造帶探查治理管理責任,堅決做到不探查、不研判、不治理、未經評估驗證,不得采掘。
第五條 煤礦及上級企業應高度重視采掘工作面遇斷層等構造帶安全防治工作,加強地質保障,制定本單位斷層等構造帶分級管控辦法。煤礦礦長應保障斷層等構造帶探查、治理等人財物投入,嚴格檢查方案制定,督促措施落實;總工程師應嚴格組織研判、評估驗證和方案措施編制審查;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方案措施落實負責。
第二章 地質保障
第六條 煤礦地測部門每月應對采掘范圍內斷層等構造帶進行預測預報,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建立采掘工作面地質信息動態反饋制度,準確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質異常情況。
第七條 采區設計前,應綜合采用鉆探與物探相結合的方法,查明主要開采煤層賦存、頂底板、水文地質、瓦斯賦存等情況,以及落差5m以上斷層、直徑大于30m的陷落柱等構造帶的分布情況,并結合相鄰采區揭露和補充勘探情況對原有資料進行最新解釋。
第八條 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對前方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資料不清的區域,應采取有針對性的物探、鉆探方法開展超前探查工作,超前探查應按規定留足安全距離。
第九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前,應對采煤工作面及周邊區域形成的地塹(地壘)等復合構造,及其對頂板管理、沖擊地壓防治、水害防治等造成的不利安全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煤礦上一級企業總工程師審批;煤礦沒有上級企業的,由礦長審批。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應采用物探、鉆探方法探清工作面內斷層等構造帶、破碎區域、含(導)水性等地質條件。
第十條 對采掘工作面斷層等構造帶的探查,必須編制專項措施,實行一構造一探查,通過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構造延展方向、發育范圍及含(導)水性等特征。
第十一條 對與強含水層、上部含水體或地表水體導通的斷層、陷落柱,應留足防隔水煤(巖)柱。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應根據斷層落差、陷落柱直徑、含(導)水性、破碎帶范圍、煤層傾角等參數,按有關規定確定,經煤礦上一級企業審批;煤礦沒有上級企業的,由礦長審批。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預報的斷層等構造帶或預報的斷層等構造帶發生突變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向調度室匯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綜合探查分析,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斷層等構造帶的治理,應根據其位置、含(導)水性、破碎帶范圍及與采掘時空關系,編制治理方案。對導水斷層、導水陷落柱等,應采取井上與井下、區域靜態與局部動態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并進行鉆探驗證與效果評價,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斷層等構造帶探查不清楚、研判不準確、措施不落實、治理不到位的,應停止采掘作業,補充完善相關措施,經治理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章 掘進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新設計的交岔點、巷道貫通等特殊施工地點及車場、永久硐室等重要場所,不得布置在斷層等構造帶;已經布置在斷層等構造帶的,應制定加強支護和限制人員駐留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第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臨近斷層等構造帶,應進行深入分析研判,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在含(導)水斷層、陷落柱探放水警戒線外,應采取超前注漿等治理措施,對斷層破碎帶、上下盤和陷落柱破碎體進行加固,經鉆探驗證及效果評價合格,由煤礦礦長審批后方可掘進。
第十七條 掘進工作面遇斷層等構造帶,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措施應包括地質探查、風險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頂片幫、突水、沖擊地壓、瓦斯、火災等內容。
第十八條 掘進工作面對斷層等構造帶的局部注漿加固,應使用無機材料,慎用礦用許可有機材料,加固范圍超前工作面至少5m。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過斷層等構造帶前,應對支護方式和支護參數進行論證,強化臨時支護措施,對永久支護采取調整錨桿(索)間排距、長度等支護參數,以及錨索梁、金屬支架等聯合支護方式加強支護;聯合支護范圍應外延至正常地段5m以上。過斷層等構造帶時,錨桿(索)無法保證錨固力的,應采用錨注支護。
第二十條 掘進工作面過有淋水的斷層等構造帶時,服務年限超過1年以上的巷道,應先實施注漿封堵淋水措施;對淋水有腐蝕性的,應采用耐腐蝕錨桿(索)或其他有效方式支護。
第二十一條 處于斷層等構造帶的巷道,應加密設置頂板離層和圍巖變形監測點,加大頂板錨桿(索)錨固力抽檢頻次,加強礦壓觀測預報。
第二十二條 發現斷層等構造帶附近巷道存在頂板下沉明顯、頂板離層超限和錨桿(索)破斷、支架變形嚴重等情況時,應采取立即撤出人員、設置警標等措施,并向調度室匯報,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制定專項安全措施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發生局部冒頂時,應立即撤出冒落區以里的所有人員,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對冒落區進行封堵、充填、加固,并不得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充填加固時,應優先選用無機材料,使用有機高分子材料的,應由礦長審批。
四章 采煤施工安全
第二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的布置應避開導水斷層、陷落柱、走向與工作面推進方向近平行斷層等構造;對已存在上述構造的采煤工作面,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安全評估,制定專項措施,加強日常管控和監督檢查;經評估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二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間,斷層等構造帶仍需補充治理的,應超前采用精準鉆孔遠距離注漿預加固;工作面內揭露寬度超過5m的破碎帶時,應對煤壁及頂板進行局部注漿加固,并加強臨時支護。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揭露斷層等構造帶時,應采取合理控制采高、減小循環進度、超前移架、超前固頂護幫等措施;在兩巷采動應力和構造帶疊加區域內,應加大超前支護范圍和強度。
第二十七條 綜放采煤工作面存在大傾角斷層的,應制定防止斷層導水或者沿斷層帶抽冒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有地塹(地壘)等復合構造區域的沖擊地壓采煤工作面,應在防沖設計中單列專章,對復合構造區域進行綜合評價,編制并落實專項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遇斷層走向與工作面平行、大傾角仰斜開采、調斜開采、斷層等構造帶爆破斷頂斷底作業等特殊情況時,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上一級企業總工程師審批;煤礦沒有上級企業的,由礦長審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煤礦上級企業應健全技術、管理、監督分級管控體系,明確分管負責人及業務部門職責;將煤礦斷層等構造帶探查及治理方案落實情況,納入風險防控與隱患排查重要內容,規范管控流程,加強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將煤礦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等構造帶安全防治作為重點檢查內容,認真開展安全執法,督促煤礦及上級企業嚴格落實斷層等構造帶安全防治主體責任。對于責任不落實、治理不到位仍然進行作業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煤礦及上級企業應加強對斷層等構造帶探查治理工作分析總結,不斷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